Ameco:融入新发展格局 持续高质量发展

2025-04-05 09:59:35  阅读 99 views 次 评论 78595 条
摘要:

对此,约强调了三个技术性问题。

对此,约强调了三个技术性问题。

摘 要:法的实际样态是法的观念价值、制度规范以及各种社会要素互动的结果,必然内含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规范)、一般与个别等紧张关系。法实证研究无法采用自然科学的认知模式,研究者需要也必然会通过实质命题和方法问题、观察与理解等交织而成的分析框架来发现和整合各种要素,关联起而非跨越各种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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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们可根据自己的理解来使用理论这个概念,但这种理解容易割裂实质命题与方法问题之间的关联,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方法争论亦是理论争议的表征或者延续。且不说强调意义、价值等问题的非实证主义方法,即便是在这一点上备受批评的实证主义方法,在实际运用上亦是如此。文章最后将归纳要点,阐释对法实证研究的整体理解,回应其内部争议、外部批评和地位不明等问题。社科法学的称谓无法统合反而容易掩盖这些不同理解和实质分歧,使研究者不仅难以走出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无法阐明此类研究的一般性质,而且容易陷入社科研究是否等同于实证研究,实证方法是仅限于实证主义方法还是也包括其他更具诠释性或者批判性的方法等争论中。分析框架这个关键媒介可帮助我们说明,法实证研究并不像那些批评所假定的那样能够全面而客观地展现影响实践的因素。

本文尝试通过对作为理论的分析框架的作用、含义及获得作全面的分析来弥补这一空缺。从表1来看,社科法学与法律经验研究法律实证主义在分析方法和资料素材上的纷争及其实质即在于此。对于法典,政治家看中的是塑造社会秩序的功能,而法学家多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着力建构概念清晰、规范科学、结构完整、层次分明、体系严密的法典。

法治建设需要善法良法,更需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此时不再把制定法视为法典,而是强调基于形式构造、组合方式及创设程序等方面的筹划,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进而编纂涉及重要社会关系的法典。(56)同前注(13),高富平文。(25)为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权威性,就需要制定逻辑一致的权威法律,即编纂作为典范的法典。

大陆法系的法典受到了大量出现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替代、‘肢解和冲击,在某些法律领域法典化法律已经沦为补充单行法不足的地位。陈金钊:《〈古代法〉中的法典运动》,载《史学月刊》199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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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阐释要么限缩法律,要么扩张法律,甚至还有对法律的续造成分。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64)出现这一要求的原因在于,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中,西方法典化的法治思路依然受到我国刑法立法的推崇,是因为这种立法方式暗合了中国刑法立法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后现代法学是玩世不恭的法学,只管解构而鲜有建构,因而遭遇传统法学或法治论者的严厉批评。

(69)章志远:《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载《法学》2018年第9期。这既有国外相关先例可以借鉴,又具有一定的立法规模基础,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58)同前注(39),邢会强文。诸多反法典化的探究一般都会祭出萨维尼的反法典化主张。

(41)同前注⑩,严存生文。(71)同前注(22),孙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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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因为法典不能排除单行法规的出现,而且是因为即使是已经实现法典化的法律,也会遭遇法律阐释的变更。(22)法典编纂包含整理法律的方法论,通过法典化可以削除规范间的矛盾,并进一步明晰法律,使智力正常之人也可接近和理解法律,进而使法律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执行。

只有使用拟制思维才能把纷繁复杂的社会规范简约为法律。法律拟制性牵涉到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表述需要拟制思维的使用。法治是建立在法律稳定性、安全性和权威性之上的治理模式,因此法典化须将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这致使在法典化之后,出现了解法典化现象。(68)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没有稳定性,法律安全性就会出现问题

没有稳定性,法律安全性就会出现问题。1.法典化可负载多种目的 在法学史上,不仅法学家将法典化作为完善法律的工具,而且政治家也使用法典化来表达政治诉求,进而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

社会不稳定,法律自然也会经常变化。(71)然而,目前的法典化,究竟是在后现代基础上寻求新方法的努力,还是对现代法治的还原,可能是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早年对法典非常关注,发表了《法典的意蕴》《法典的意义世界初论》《简析中国古代法典的疏简思想》《〈古代法〉中的法典运动》等论文。即使已经法典化的法律也不能保持意义的固定。

法典的意义是在理解中产生的。法律一般性原理要求侧重于部门法的逻辑结构。(21)虽然法典旨在定义简约的规范体系,而不是建构理论体系,但法典化不可能回避法学理论。二是把精致的法律创制及表达方式称为法典化。

进入专题: 法典化 反法典化 解法典化 再法典化 。⑨《十二表法》瓦解了祭司对法律的垄断。

陈金钊:《法典的意义世界初论》,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我国反法律法典化主张多源自国外的法学著述。

⑧同前注③,穗积陈重书,第8页。在关注法典化的同时,也需要关心并开展至少另外两项工作:其一,法律解释,其二,判例创建。

(65)同前注(23),童德华文。在立法上不仅造成了刑法内在和外在体系的阻隔和破坏,而且选择单一的立法技术也容易出现问题。然而,再法典化需要解决法典化与法治现代化、法律的拟制性、稳定性以及法律自主性之间的关系问题。(20)同前注③,穗积陈重书,第7页。

(37)同前注④,石佳友文。这当然不是说法典不重要,法典所表达的理性法律,能够指引执法者的思维和行为,能使司法者依法处理多数案件。

因为法典的基本属性就是不能进行及时废立改。确实,法典一经编纂而成,其法律的形体就固结,就不能顺应社会的变迁。

只是囿于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法典不可能为所有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因而法典还需要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欧陆对法典化的追求始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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